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4-0141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鹿人社监催告字〔2024〕000005号
被催告人:温州梵音瑜伽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府东路333号温印商业中心D29-L6-07号 法定代表人:饶关河 因被催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决字〔2023〕000019号),并于2023年9月30日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催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被催告人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履行本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0000元,并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字〔2023〕000019号)第十六日起至被行政处罚人履行之日止,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被催告人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于十日内缴纳罚款,缴款罚款方式:到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19087062000005)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被催告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504室,电话:0577-88981519)。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催告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温鹿人社监催告字〔2024〕000005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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