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0197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4〕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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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办〔2024〕1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及时请示区政府。 二、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受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区司法局审查维持原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终止审理,或者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影响重大的报区政府审批。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纠错的,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并报区政府审批。 纠错情形包括变更、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等;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订立、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停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条款的执行,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等。 三、经区政府审批后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印章,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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