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4-01970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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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办〔2024〕1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及时请示区政府。

二、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受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区司法局审查维持原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终止审理,或者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影响重大的报区政府审批。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纠错的,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并报区政府审批。

纠错情形包括变更、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等;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订立、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停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条款的执行,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等。

三、经区政府审批后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印章,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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