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36/2024-48528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4-05-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水利建设管理中心收费公示牌


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征收依据
1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的水资源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情况除外,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按公布的免征范围免征水资源)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浙价费〔2010〕款123号;浙财综字〔2009〕12号;浙财综字〔2009〕9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水资〔2021〕6 号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2023〕17号
2水土资源保持费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浙税发〔2020〕9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

鹿城区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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