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更新于2024年5月10日)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收部门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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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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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幼儿园保教费 |
| 一级:城区970元/生·月,乡镇900元/生·月 二级:城区870元/生·月,乡镇800元/生·月 三级:城区690元/生·月,乡镇600元/生·月 新办园区(含预二级):800元/生·月 3岁以下日托班:可上浮30%。 | 温鹿发改价〔2021〕1号,浙价费〔2018〕112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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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 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00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温发改费〔2010〕43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温市计价费〔2002〕163号,浙政发〔2001〕35号,浙价费〔200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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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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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本专科学历报名考务费 |
| 50元/人·课次。 | 浙价费〔2018〕32号,浙教计〔2000〕165号,浙价费〔2004〕225号,浙财综字〔2000〕27号,浙财综字〔2004〕8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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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 |
| 文、法、财经、管理类60元/生·课次,农、林、理类120元/生·课次,工、医、药类180元/生·课次,以实验形式进行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而该实验由多个子实验组成的,3个以内的子实验不得加收费用,从第4个起每增加一个子实验加收30元,但累计加收不得超过120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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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课程性专门技能考核收费 |
| 外语听力50元/生·课次,外语口语100元/生·课次,外语听力与口语合二为一设置的课程120元/生·课次,体育、艺术等专门技能考核150元/生·课次。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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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 |
| 专科250元/生·专业,本科350元/生·专业,不合格需要补考的,收费减半。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浙教计〔2000〕165号,浙财综字〔200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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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学位审定费 |
| 70元/人。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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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 50元/人。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浙教计〔2000〕165号,浙财综字〔200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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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 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 20元/人。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字〔2002〕148号,浙价费〔2006〕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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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 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
| 10元/生·次。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137号,浙财综〔2000〕68号,浙教计〔200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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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试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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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
| 1.统一高考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必考和选考)为每人每科次40元。 2.统一高考招生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费为每人次160元。 3.普通高校自主招生、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为:普通专业每人次140元;艺术专业每人次160元。 4.省教育厅在组织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专升本)和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2+2)时,收取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10元/人次。 5.普通高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为:美术、音乐、舞蹈、传媒(含播音主持、编导、摄影、录音)类每人次180元;其他艺术类每人次160元;体 育类(含体能测试)每人次160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省外设考点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6.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其中,文化课和技能考试中的理论知识考试费为每人每科次40元;技能操作考试收费为:汽车类、烹饪类、化工(环保)类、机械类、建筑类、电子电工类、农艺类、药学类专业项目每人次180元,其他类别每人次140元。 | 浙价费〔2018〕32号,浙价费〔2018〕33号,浙价费〔2005〕17号,发改价格〔2005〕1244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1992〕价费字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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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
| 1.65元/人·次, 2.80元/人·次(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 | 浙价费〔2001〕163号,浙价费〔2002〕138号 | 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 |
③ | 成人高考考试费 |
| 40元/人·科 | 浙价费〔201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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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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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人证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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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公通字〔2000〕99号,〔1992〕价费字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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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留许可 |
|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 浙财综字〔2005〕4号,浙价费〔2005〕20号,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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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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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价费字〔1992〕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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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因私普通护照 |
| 120元/本,丢失补发120元/本。 |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价费字〔1993〕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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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出入境通行证费 |
| 一次出入境有效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每证80元。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08〕9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价费字〔1993〕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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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签注收费 |
|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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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 40元/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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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 60元/本。 |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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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年满18周岁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未满18周岁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 国境发〔2020〕2号,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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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 1.通行证:60元/证; 2.签注一次每件15元,多次每件80元。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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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 1.电子:每证200元,丢失补发每证200元; 2.一次性有效:40元/证。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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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 8元/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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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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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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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户口簿 |
|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 | 浙价发〔1994〕98号,浙财综〔1994〕90号,浙价费〔199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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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 | 浙财综字〔2006〕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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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居住证换补领工本费 |
| 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 浙公办〔2022〕11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价费〔2017〕21号 | 2022年3月底前,全区范围内实行网上申领、核发电子居住证和网上签注,不再发放实体居住证。 |
4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5 | 外国人签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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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公通字〔2000〕99号,价费字〔1992〕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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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
| 按照国别非对等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执行。如: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二次签证235元;签证延期160元等等。 |
| 收费标准详见公安部门的公开。 |
② |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 |
| 按照国别非对等签证外币收费标准执行。如:一次签证20美元;二次签证30美元;半年(含半年)多次签证50美元等等。 |
| 收费标准详见公安部门的公开。 |
③ |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
| 按照国别对等签证收费标准执行。如:乌兹别克一次签证400港币/420人民币/50美元;二次签证590港币/630人民币/70美元等等。 |
| 收费标准详见公安部门的公开。 |
6 |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
| 40元/人 | 浙价费〔2012〕51号,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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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人力社保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力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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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鉴定费 |
| 35元/人次等等。 | 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财综〔2004〕65号,浙价费〔2002〕230号,财综函〔2001〕4号 | 1.收费标准详见人力社保部门的公开;2.温州市轻工职业学校根据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批开展该项工作。 |
(四) | 住建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综合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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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 1.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8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7元/天·平方米; 2.停车占道:主干道0.6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5元/天·平方米; 3.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2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1元/天·平方米。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财税〔2015〕68号,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温发改费〔2008〕538号 |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 1.车行道挖掘修复:沥青路面300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250元/平方米,块石路面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70元/平方米,土路面5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120元/平方米,平、侧石80元/米; 2.人行道挖掘修复:砼铺装层路面120元/平方米,花岗岩路面300元/平方米,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5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彩色15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素色100元/平方米,广场砖路面18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60元/平方米,铺装残缺50元/平方米; 3.路间空地无铺装路面30元/平方米。 | 财税〔2015〕68号,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温发改费〔2008〕538号,浙价费〔2007〕136号,建城〔1993〕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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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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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资源费△ |
| 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根据浙水资〔2021〕6号文件精神,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获得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按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减征标准执行。对同时获得两种以上称号的,按最高减征标准执行,不重复减征。 | 浙水资〔2023〕17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浙水资〔2021〕6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浙价资〔2014〕207号,发改价格〔2013〕29号,浙价费〔2010〕127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浙财综字〔2009〕99号,浙财综字〔2009〕12号,财综〔2008〕79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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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 浙税发〔2020〕9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 | 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六) | 海洋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农业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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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
| 内陆渔船作业专业渔民每船每年400-800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浙渔政〔1989〕17号,(89)财农字109号,浙价费〔1989〕91号,浙价费〔1997〕322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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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卫生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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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接种服务费 |
| 28元/剂次。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延期的复函》,浙价医〔2017〕18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综〔2008〕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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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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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 温州市收费标准25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收费标准1300元/平方米;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浙经信运行〔2023〕167号,浙人防办〔2022〕27号,浙税发〔2020〕91号,浙价费〔2016〕21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1.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收费标准详见发改部门的公开;3.根据浙经信运行〔2023〕167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九) |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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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 |
| 1.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900元。 (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4.其他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7〕153号,浙财综〔2000〕8号 | 收费标准详见法院的公开。 |
(十) |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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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推荐费 | 组织评审的部门和单位 |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2〕229号,浙价费〔1997〕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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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
| 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2〕229号,浙价费〔1997〕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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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
| 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7〕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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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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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自然资源 | 如: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等等。 | 财税〔2023〕9号,浙税发〔2022〕67号,财税〔2022〕50号,《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浙财综字〔2003〕9号,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1)60号 | 1.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收费标准详见自然资源部门的公开。 |
(二)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税务 |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浙财综〔2019〕20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4〕122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2〕96号,国办发〔2006〕43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发〔199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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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育费附加 | 税务 |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4〕122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198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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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地方教育附加 | 税务 |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 | 《教育法》,财税〔2019〕46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4〕122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财综函〔200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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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税务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税(2018)39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2017〕26号,财税〔2015〕72号,浙财社字〔2006〕19号,浙财社字〔2005〕19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财综〔2001〕16号,财综字〔19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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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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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指标调剂收入(占补平衡指标费) | 自然资源 | 补充耕地指标价格:补充耕地数量指标20万元/亩,补充水田指标15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 浙财综〔2023〕17号,浙自然资发〔2023〕1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浙土资发〔2018〕20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6]182号,温土资发〔2015〕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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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风景名胜有偿使用收入 | 文化旅游 | 江心屿景区门票价格30元/人次(含轮渡价格、保险费用),部分人群半票、免票。 | 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鹿发改价〔2015〕5号,《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财综〔2015〕13号,浙财办发〔2015〕107号 | 从2021年3月1日起对温州市本地户籍居民、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由温州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新温州人免除门票(原门票包含的轮渡费、保险费除外)。 |
(三)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综合行政执法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一级绿地5元/平方米·日,二级绿地3元/平方米·日,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一般取7米均值即10.5平方米)计算。 2.砍伐城市树木补偿。按照《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的30%或第三方评估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中未录树种可参考同属或同科树种下限取值。胸径超过《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上限的,取上限。 依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五)款提出申请砍伐的,可不予补偿。 | 温综法发〔2021〕139号,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政办发〔2015〕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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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 交通运输 | 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包含公路修复所需的封道、安装、调试等费用。如: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22cm)245元/㎡,桥面损坏120%计,厚度超过22cm按比例递增,损坏宽度不足1m按1m计,超过1/3板块按整个板块计等等。 | 浙交〔2021〕31号 | 收费标准详见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开。 |
(五)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 生态环境、检察院、农业农村等 | 根据各赔偿案件的环境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进行赔偿。 | 温环发〔2021〕54号,温委办发〔2019〕35号,浙财建〔2018〕99号,中办发〔201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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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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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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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国有资产出租的行政单位 | - | 温鹿政办〔2018〕55号,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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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国有资产处置的行政单位 | -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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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 | - | 温鹿政办〔2018〕55号,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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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国有资产处置的事业单位 | -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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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 |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事业单位 | -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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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费收入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 | 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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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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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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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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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利润收入 | 财政 | -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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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股利、股息收入 | 财政 | -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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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产权转让收入 | 财政 | -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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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清算收入 | 财政 | -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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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财政 | -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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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 执罚部门 |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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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
| - | 《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二) | 刑事处罚罚没收入 |
| - | 《刑法》 | 是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七 |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 接受捐赠的部门 |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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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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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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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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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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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 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时缴纳租金,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实行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 温政办〔2023〕42号,温住建发〔2016〕162号,温政发〔2004〕84号,财综〔2010〕95号 | 收费标准详见住建部门的公开。 |
2 |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 -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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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利息收入 | 相关部门 | - | 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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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 主管部门 | - | 财综〔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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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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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我区截至2024年5月10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浙财综〔2020〕5号)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收费标准等未能列明的,具体以有关文件规定为准;标注“△”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24年5月10日以后新增、取消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区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省、市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此《目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目录范围。 4.各部门对本部门本辖区执行的非税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规定公开。 5.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