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4-49046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艺诺达鞋业有限公司: 经查,温州市艺诺达鞋业有限公司员工汪莉莉,身份证号为42022219890330****,于2021年3月4日受伤,2021年8月23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4月7日,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你单位未依法为员工汪莉莉参加工伤保险,裁定由你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1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080.58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23年11月2日,汪莉莉向我局下属事业单位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汪莉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9268.58元。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告知书》(温鹿社险追告字〔2024〕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9268.58元,存入我单位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账号:33001628710056053016,开户行:建行鹿城支行)。 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温鹿社险追决字〔2024〕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林潮洲、何敏敏,联系电话:0577-88129818。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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