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63/2024-48822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双屿街道
生成日期 2024-0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房屋赔偿方案告知书


被征收人金文星、王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前期我单位已就你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化生活区24幢122室房屋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赔偿方案告知书邮寄金文星位于鹿城区藤桥镇双溪村1号的地址和王思位于鹿城区新田园二组团11幢1004室的地址,但你户拒收,且上门送达、电话联系你户均无果。为充分保障你户权益,现采取公告的方式向你户送达赔偿方案告知书,请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138号一楼110室领取房屋赔偿方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请被征收人金文星、王思自送达赔偿方案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或赔偿协商并选择赔偿方式,同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书面意见须经本人签字确认(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138号一楼110室,联系电话:56856932)。逾期不选择赔偿方式的,赔偿方式将由赔偿决定确定;未提供本人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本机关将通过银行专用账户提存你的相关赔偿款。同时被征收人金文星、王思自送达赔偿方案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协商。

特此告知。


附:《金文星、王思房屋赔偿方案》


附:


金文星、王思房屋赔偿方案


一、房屋基本情况

金文星、王思有房屋坐落温化生活区24幢122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持有温国用(2009)第1-749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643042号、643041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房屋规划用途非居住,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28.70平方米,其中众用分摊面积为6.92㎡。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5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2〕30号)并予以公告,该涉案房屋属于该项目征收范围,2017年6月涉案房屋被围挡,2018年9月27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二、房屋赔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1.调换地点:双屿街道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工程沿垟田路、梅电路、区间道路营业房;

2.调换面积:涉案房屋符合征收补偿规定的建筑面积为28.70㎡,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28.70㎡;

3.房屋价值(包含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经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赔偿价值为435549元(通过征收当年、强拆当年和赔偿当年三个价值评估时点的涉案房屋价值对比,按照有利于你户的原则,采用征收当年价值评估时点);

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经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评估,涉案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为5049元。

5.套型差相关规定:

(1)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超出协议安置面积(自然增购)按安置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结算。

(2)非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超出协议安置面积按安置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安置用房众用分摊面积的结算:涉案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与其相同面积部分按相应差价计算,超出部分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4500元/㎡结算,另因增购安置用房而增加的众用分摊面积,按其类型的增购价格计算;

6.搬迁费:涉案房屋符合征收赔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8.70平方米,搬迁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000元,故涉案房屋搬迁费按1000元计算,回迁时再支付一次,共2000元;

7.临时安置费(一年一付):涉案房屋为乙类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为50元/月•㎡,以涉案房屋被围挡影响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2017年6月11日),计每月1435元,每年17220元,安置房实际交付后,再按标准支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超过36个月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超期后按标准的2倍支付安置费;

8.一次性奖励:按《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给予涉案房屋一次性奖励10000元;

9.其他补助和奖励:涉案房屋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给予其补助和奖励产权调换的评估差价20%(不包括区位差等),2012年4月5日用于产权调换营业用房的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6400元/㎡,故涉案房屋的补偿和奖励为(28.70㎡*16400元/㎡-435549元)*20%=7026元;

10.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完毕后,再由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的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先后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认购。

11.根据2022年4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2021)浙0302行初491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王思、金文星药材损失10000元。

(二)货币赔偿

1.房屋价值(包含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经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评估,涉案房屋价值为435549元(通过征收当年、强拆当年和赔偿当年三个价值评估时点的涉案房屋价值对比,按照有利于你户的原则,采用征收当年价值评估时点);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经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评估,涉案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为5049元;

3.搬迁费:涉案房屋符合征收赔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28.70平方米,搬迁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000 元,故涉案房屋搬迁费按1000元计算;

4.临时安置费:涉案房屋符合征收赔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28.70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4个月,共计为5740元;

5.一次性奖励:按《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给予涉案房屋一次性奖励10000元;

6.其他补助和奖励:涉案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再增加15%的奖励予以补偿,故涉案房屋的补助和奖励为435549元*15%=65332元;

7.根据2022年4月28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2021)浙0302行初491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王思、金文星药材损失费10000元。

综上,对涉案房屋的赔偿为:房屋价值为435549元,其中装修及附属物价值5049元,搬迁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5740元、一次性奖励10000元、补助和奖励65332元,药材损失费10000元,合计赔偿527621元。

特别说明:如选择货币赔偿,利息损失以涉案房屋赔偿金额517621元为基数(不包含法院判决的药材损失费10000元),按中国银行最新的五年期以上LPR3.95%计算,给予从2018年9月27日涉案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至赔偿决定送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选择产权调换,因需要缴纳安置房购房差价款,且本机关会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故利息损失不再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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