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1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7日在天猫平台温州**家居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包饺子神器”,到货后发现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8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案涉不予立案答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举报时已提供相关材料,对温州**家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逐一列举说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证实温州**家居有限公司销售的是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一、目前温州**家居有限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地址变更,温州**家居有限公司使用的营业执照是由被申请人审核核发,对温州**家居有限公司具有执法权。被申请人却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二、被申请人发现温州**家居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的违法事实,并且知道温州**家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能够联系到该公司的同时,并没有责令其对营业执照地址进行变更,也没有将其列入经营异常。被申请人作为温州**家居有限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却无视温州**家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无视申请人的举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且无法退货退款,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程序合法。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同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延长立案期限;同年5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涉案举报内容后,于2023年5月4日对温州**家居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巷**号*层(托管***)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温州**家居有限公司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后被申请人联系温州**家居有限公司,其表示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温州市鹿城区,实际经营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星座****,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地址证明。温州**家居有限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天猫商城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州**家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即山东省青岛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故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一并告知申请人向山东省青岛市的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天猫网络平台上购买的由温州**家居有限公司销售的“包饺子神器”属于“三无”产品等。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举报。同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延长调查期限15个工作日,后于同年5月4日对温州**家居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展开调查,未发现温州**家居有限公司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次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称:“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被举报人温州**家居有限公司系托管性质,未在注册地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星座****。因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我局管辖区内,我局管辖困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我局对本次所涉及举报不具备处理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此告知,请您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另查明,天猫平台经营者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路***号*幢*层***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订单截图、实物照片、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举报详情、温州**家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反馈信息记录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温州**家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情况说明、温州****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执法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并非温州**家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或天猫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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