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2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姚*晅。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青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未对报案事项履行法定受理程序,于2023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3日,申请人于鹿城区欧洲城**影院8号厅内观看电影的过程中,章**有喧哗行为且对其寻衅辱骂。申请人就此事报警,认为章**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前往现场但未查处报警事项,且任由章**辱骂的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报回执单,而被申请人反复告知不会有书面回执、不会录入系统,更不会有系统内打出来的接报回执单。当日19时43分,通过12345平台将报警记录打出,盖章交予申请人。同时,申请人提出接警单种用户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均有错误,要求被申请人核对身份及事实,被申请人拒绝。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始终未查明基本案件事实,在复议答复意见书内确认申请人身份为姚*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已当面提出异议,而被申请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未对申请人报案事项履行法定受理程序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8月3日19时43分,被申请人接110指挥中心派发的警单,接警单注明该警情为非警务,并同时派发至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鹿城江滨派出所、鹿城五马街道等单位进行处置。被申请人根据该接警内容到达现场(鹿城区欧洲城**影院8号厅)处置。申请人称其实名举报女子章**的儿子(约7岁)在电影院观影时吃薯条发出声响,申请人认为对方影响其观影,就此与章**发生言语争执。申请人以对方存在公共场所喧哗行为进而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将章**带走,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受案、处理。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了解,章**反映其儿子没有说话,只是在吃薯条发出轻微声响,并无喧哗行为,有无影响到其他人观影可以当场询问在场观影群众。被申请人向影院工作人员了解,工作人员反映对申请人所称的影院内发生喧哗或扰乱秩序等情况完全不知情,申请人就直接报警了。经查看监控,虽监控未拍到双方争执的画面(处于监控盲区),但从视频可以看处现场观影秩序并无受到扰乱。被申请人向在场其他观影群众进行了解,群众纷纷指责申请人就因为孩子吃零食发出声响这点小事就指责对方是小题大做,反而影响他们的观影。被申请人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向申请人明确解释和告知:其举报对方在公共场合喧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经调查核实并不构成违法,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符合被申请人受理案件条件。如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同时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接报警回执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同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处置。因申请人报警事项系非警务、社会应急联动警情,且经调查核实,不构成被申请人管辖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受案条件故无法也无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因申请人坚持被申请人出具《接警回执单》,被申请人通过“浙江公安110接处警平台”打印壹份系统自动生成的接警单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该接警单中报警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错误,已向其解释因系电脑系统自动生成故无法修改。至此,本次处警完毕。据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受理举报并出具受案文书(接报回执单)的行为违法,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日19时43分,申请人通过其实际使用的手机(手机号码1385****788,装机用户姚*德)进行报警,称其于鹿城区欧洲城**影院8号厅内观看电影的过程中,章**在公共场所有喧哗且对其寻衅辱骂的行为。被申请人出警到现场,通过调取影院监控及询问章**、影院工作人员、观影群众等,认为申请人与章**的纠纷未对现场观影秩序造成扰乱。因此被申请人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报警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该纠纷。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浙江公安110接处警平台”系统自动生成的《接警单详情》。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材料、报警截图、接警单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文字摘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案涉纠纷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接警平台自动生成的《接警单详情》,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报警内容作出处理,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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