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住宅区美组团16栋。 法定代表人:王同快,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信访法制教育书》,向温州市司法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9月5日收到温州市司法局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信访反映鹿城区人民政府松台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坐落于鹿城区松台街道**桥***号**幢**6、**7室房屋。另,申请人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村**头的未登记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未对申请人安置和补偿的情况下,违法强拆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信访。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走访,遭到黑保安非法拦截,并被非法拘禁了30多个小时。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信访法制教育书》,告知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其没有从事信访外的其他活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信访法制教育书》是错误的、违法的,并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之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发出的《信访法制教育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案涉《信访法制教育书》系对申请人信访活动和信访事项作出的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法制教育,合法、合理。申请人因反映鹿城区松台街道拆迁补偿相关政策争议问题于2023年8月28日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被申请人根据上级信访部门工作要求以及《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上述越级信访的行为作出并宣读案涉《信访法制教育书》是完全合法、合理的。申请人主张撤销《信访法制教育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法制教育合法、合理,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信访法制教育书》,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信访法制教育书》、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案涉《信访法制教育书》系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活动教育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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