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双屿街道仰双片区中央涂单元D-13-02地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各被征收人:

《鹿城区双屿街道仰双片区中央涂单元D-13-02地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期满(征求意见期间: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3月11日)。同时,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将本项目涉及到的包含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评估机构选定在内的相关公示材料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送达各相关被征收人。现对意见征求期间以及告知书提异议期限内被征收人所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涉及本项目补偿方案的内容整理归纳如下:

1、征收项目公共利益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认为本项目“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情形,为非必要性征收行为。

2、征收范围内土地问题。部分被征收人未查询到本项目相关土地信息,认为本项目土地未在征收范围内。

3、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相关规划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认为本项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要求和条件,不能启动本项目征收。

4、范围确定通告公示材料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范围确定通告与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财政部门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证明文件等一并公示,同时,应当写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5、征收材料送达告知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范围确定通告、房屋调查登记公告、房屋调查情况公示表、未经登记认定公示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知等征收程序相关文书材料未直接送达并告知被征收人,对相关征收事宜不认可。

6、房屋调查情况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公示的土地面积与土地出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不一致,认为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不属于违章面积,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的复核需被征收人在场。

针对相关被征收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鹿城区双屿街道仰双片区中央涂单元D-13-02 地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温鹿发改审〔2023〕121号)和《双屿街道仰双片区中央涂单元D-13-02 地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23年3月版),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综合体育活动中心、菜市场等,能有效完善公配设施建设需要,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之规定,因此,以政府组织实施的文化、体育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目的启动本项目房屋征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是必要的。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对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确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待完成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后,由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已分别函询区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本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区发改局回复本项目已符合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复函证明本项目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工程范围位于2022年批复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通告已明确征收项目四至范围并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无不妥。

5、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等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通告、房屋调查情况公示表、未经登记认定公示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知等征收程序相关材料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即可。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本机关特整理相关征收材料送达被征收人或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告知征收程序进展情况,并再次给予被征收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充足时间,已充分考虑到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等权益,并无不妥。

6、《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第四条已对认定公示异议处置有明确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公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六条规定: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在入户调查时...调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作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以认定为准。本项目于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6日开展房屋(包括未经登记建筑)情况调查登记工作,期满后根据调查登记情况进行房屋调查情况公示以及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公示,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异议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另,2024年1月1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收到温州富华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异议函》和《函告》,其中,《函告》内容与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一致,本通知前述第1点、第2点以及第3点内容中已予以答复,不再重复答复;《异议函》主要内容为“认为本项目房屋调查情况公示表内的土地面积、违法面积与事实不符,征收行为违法”,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第十四条等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另,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已经《鹿城区双屿街道仰双片区中央涂单元D-13-02 地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异议核查公示表(第一批次)》复核确定并公示,且实施单位已就《异议函》内容与被征收人进行电话联系沟通处理。

综上所述,经研究,本补偿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政策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本方案内容将不再予以调整。

附件:鹿城区双屿街道仰双片区中央涂单元D-13-02地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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