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63/2024-49466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双屿街道
生成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周苏苏,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XXXXXXXX921,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下岭新村16幢6号。

本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对赔偿请求人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化生活区24幢115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赔偿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本机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如下赔偿请求:提供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案供其选择。(1)货币赔偿:应当按照原告商铺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55000元/㎡的标准赔偿涉案房屋价值1578500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60610元、搬迁费2000元、安置过渡费444276元、停产停业损失2140389元、其他费用55000元(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2)产权调换:由被告按照涉案房屋面积1.5倍置换产权安置房并根据原告第(1)项价值同被告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其中被告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按照补偿方案中的优惠政策处理),租房安置费按照每月3444元的标准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2022年4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02行初49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本机关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本机关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周苏苏房屋的相关损失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1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3行终6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经本机关调查:涉案房屋系赔偿请求人所有,该房屋已办理温国用(2007)第1-315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349370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房屋规划用途非居住,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28.70㎡,其中众用分摊面积为6.92㎡。2012年4月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2〕30号)并予以公告,涉案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2017年6月,涉案房屋周边被本机关采取围挡措施。因赔偿请求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9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对赔偿请求人作出温鹿政发〔2018〕7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周苏苏房屋的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后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2018年9月27日,涉案房屋被本机关强制拆除。

2023年7月12日,本机关向赔偿请求人送达由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包括2012年4月5日、2018年9月27日以及2023年6月15日三个时点的价值评估)未果;2023年8月18日邮寄送达无果;2023年9月21日本机关将《房地产估价报告》登报公示,赔偿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该报告提出复核申请。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向赔偿请求人送达《房屋赔偿方案告知书》未果;2024年5月17日邮寄送达未果;2024年6月5日本机关将《房屋赔偿方案告知书》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赔偿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赔偿方式,也未与本机关协商赔偿事宜,未提供本人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本机关认为,于2018年9月27日对赔偿请求人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已由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且赔偿请求人已提出赔偿申请,本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予以赔偿。为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行政判决,本机关比照《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结合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及采取围挡、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等各方因素,决定以货币赔偿方式对赔偿请求人作出赔偿处理。并采取公告的方式向你户送达赔偿决定书,请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138号一楼110室领取赔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具体赔偿处理如下:

一、关于房屋损失赔偿

(一)房屋及装修、附属物:

1.房屋价值:根据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评估价值计459200元;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根据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计6083元;

上述两项损失计赔465283元( 按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则,评估报告采用2012年4月5日(征收当年)评估时点的价值)

(二)搬迁费: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8.70㎡为基数,按15元/㎡标准,结合补偿方案明确的搬迁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之规定,计赔1000元;

(三)临时安置费: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8.70㎡为基数,按50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计5740元。另考虑到本机关在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拆除期间,采取围挡措施造成赔偿请求人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按50元/㎡/月标准,再一次性支付1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计22960元。

上述两项临时安置费计赔28700元。

(四)一次性奖励:计赔10000元;

(五)其他补助奖励:按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奖励,计赔69792元(即465283元×15%);

综上,对涉案房屋给予房屋价值损失465283元(含装修及附属物6083元)、搬迁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700元、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其他补助奖励69792元,合计赔偿574775元;

二、关于利息赔偿

利息以涉案房屋赔偿金额574775元为基数,按央行5年期以上LPR3.95%标准,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关于其他损失赔偿

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停产停业损失和其他费用(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因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本机关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的涉案房屋损失给予人民币574775元赔偿;利息损失按照本决定第二点标准给予赔偿;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本决定确定的赔偿金额将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8日


(联系电话:0577-88780735,0577-89758151;联系地址:温金公路138号双屿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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