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5028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4〕64号 | ||
下载阅读版本 |
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因公共利益需要,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浙土字(A2001)10533号文,已批准温州市本级2001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23号区块。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关于同意鱼鳞浃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字[2003]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02)A[2017]-0007号〕,已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五批次)。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关于鹿城区南汇街道鱼鳞浃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18〕6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5日批准《鹿城区南汇街道鱼鳞浃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温政土房鹿〔2019〕1号),并发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鹿〔2019〕1号)。你经合社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鱼鳞浃村的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鱼鳞浃农贸市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经合社未能与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经合社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房屋(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鱼鳞浃农贸市场)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鱼鳞浃村,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总建筑面积为1401.61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401.61平方米。经丈量鱼鳞浃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为1481.04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481.04平方米。 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以及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的回复中,被搬迁人提出: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认定未经登记建筑违法不正确。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直接认定未经登记建筑违法程序错误。三、鱼鳞浃农贸市场(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481.04平方米)不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一、被搬迁人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鱼鳞浃村相关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故被搬迁人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过程性行为,非未经登记建筑违法认定的相关程序,故被搬迁人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三、鱼鳞浃农贸市场在《鹿城区南汇街道鱼鳞浃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范围内,故被搬迁人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鹿〔2019〕1号)等规定,依法对你经合社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鹿城区南汇街道鱼鳞浃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71.448亩,耕地16.5亩,涉及征地补偿费共560.1975万元已支付给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鱼鳞浃村村委会)。故,被搬迁人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述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鱼鳞浃农贸市场房屋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已支付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一)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的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房屋共1401.61平方米(其中①部位684.31平方米、②部位70.81平方米、简<1>部位258.90平方米、简<2>部位64.40平方米、简<3>部位323.19平方米)。 对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的①部位684.31平方米、②部位70.81平方米、简<1>部位中的12.13平方米,简<2>部位中的60.20平方米,简<3>部位323.19平方米,共计1150.64平方米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的简<1>部位中的246.77平方米和简<2>部位中的4.20平方米,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后续另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中处理。 (二)对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鱼鳞浃村的鱼鳞浃农贸市场房屋共计1481.04平方米,已全部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三、交地、腾退房屋期限 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并交付验收。 四、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地、腾退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