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5009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4〕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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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吹(已亡故)的法定继承人王恩格、王恩石、王恩立: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政府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瓯江治理温州市鹿城区戍浦江河道(藤桥至河口段)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2〕19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6日发布《关于实施鹿城区藤桥镇南岸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1〕16号),并予以公告,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藤桥镇南岸村<滨江路132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在上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藤桥镇人民政府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王松吹(已亡故)有房屋坐落藤桥镇南岸村(滨江路132号),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温集用(1992)第3-220202051],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78.72平方米(其中权证记载道坦面积144.9平方米);被搬迁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另有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为477.18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面积408.55平方米。违法建筑(简易房)面积68.63平方米。经温州市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温佳房估征字(2024)第C009-021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价值时点被征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关评估情况如下: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1371779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因被搬迁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藤桥镇藤北、上寺西保障性安居工程(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为58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期房的层次、朝向差价另行按实结算)。 实施单位藤桥镇人民政府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被搬迁人的继承人共同提出:要求房屋拆迁补偿款2000万元(不含税)。 本机关认为:1.根据《瓯江治理温州市鹿城区戍浦江河道(藤桥至河口段)整治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第二部分第二条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你户自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对评估报告提起复核、鉴定。经温州市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藤桥镇南岸村(滨江路132号)房屋补偿价值为1371779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因被搬迁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故该相关诉求,不予支持。2.2024年5月30日、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搬迁人的法定继承人王恩立、王恩石邮寄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搬迁人的法定继承人王恩格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并均书面告知应自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搬迁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提出意见,但未选择补偿方式,故补偿方式由本补偿安置决定确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实施鹿城区藤桥镇南岸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1〕16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低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0.49821公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按9万元/亩标准支付给南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搬迁人王松吹(已亡故)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含土地证证载使用权面积278.72平方米)由南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一)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共408.55平方米。 (二)补偿方式。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价值。建筑价值补偿金额为1371779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因被搬迁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费。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合计6128.25元。 (五)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3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31866.90元。 (六)支付方式。交付验收合格后,被搬迁人的法定继承人可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共同前往实施单位藤桥镇人民政府申领货币补偿款。 (七)其他。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待腾空拆除后,被搬迁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瓯江治理温州市鹿城区戍浦江河道(藤桥至河口段)整治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第六部分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违法建筑 对王松吹(已亡故)坐落于藤桥镇南岸村(滨江路132号)已认定为违法的未经登记建筑68.63平方米不予补偿。 四、交地、腾退房屋期限 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并交付验收。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地、腾退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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