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4-5073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马超(6***21198509*****1):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你于2020年8月向鹿城区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共计8个月。2020年12月因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待遇终止,实际领取待遇4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0年8月注册营业执照:温州市龙湾蒲州木易美妍美甲店重新就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6712.76元,其中失业保险金4824元、失业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1838.76元、临时价格补贴50元。 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告知书3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6712.76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账号:33001628710050005367-0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鹿城支行,退款请备注姓名)。拒不退还的,按规定将你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温人社告字〔2023〕2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千迪、朱建武 联系电话:0577-88129817、8812991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昆仑路广润嘉苑一楼鹿城区政府服务分中心A17、A18失业保险窗口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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