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3/2024-5058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千味粥店(经营者:黄芙蓉):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120562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春晖路177、179号的招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上述地点设置的招牌设施存在上缘超出上层窗口或阳台下沿线,该招牌设施与相邻招牌整体不协调,招牌设施面积为29.14平方米(长6.2米X宽4.7米),内容为“温粥人”,影响市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店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七日内对上述招牌设施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120562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二四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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