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24-5059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1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联系人:周雯雯,电话号码:0577-88281126; 2.电子邮箱:nl@lucheng.gov.cn; 3.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龙瑞大厦1幢810室,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邮编325000。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 1.《鹿城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田发〔2019〕11号) 鹿城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切实加强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高标准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筹建设资金、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完成省、市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制定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项目初步验收,项目预算编制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镇”)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安全、质量监管、完工验收、工程造价审计、第三方检测、项目财务审计等全过程工作。 5、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上图入库、后期管护、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 1、各村、街镇项目谋划须按照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申报本区域农田建设项目。申报项目需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政策处理到位方可纳入项目库。 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区所在街镇,由街镇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由两个及以上镇(街道)联合申报的项目,需在申报文件中明确各自职责。 2、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实地勘察规划,在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由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概算书等。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等。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3、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施工图、设计方案等设计成果组织区级初步评审。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组织实施 1、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2、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履行相关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技术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和抽查等; 建设单位:政策处理、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抽检、变更手续、工程款审核拨付、完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编制等; 设计单位:技术交底、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完工设计工作报告编制等; 施工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办理工程保险(工程险、第三责任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原材料、配合比、试块送检,工程变更手续,施工日记,考勤表,整改通知回复,施工总结报告,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竣工图(工程布置总平面图,提供CAD图纸),质量评定报告等; 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旁站记录、考勤表、例会记录、监理月报、隐蔽工程、变更手续、质量抽检、书面整改通知书、工程款审核、监理工作报告、现场照片等; 3、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4、项目建设单位如需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联系单、设计变更联系单审核签署流程,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因政策处理和地质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的,应严格按《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执行。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分为标段工程完工验收、区级验收和市级验收。严格按《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21〕15号)执行。 完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逐项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阶段需提供以下材料:施完工报告(含验收申请)、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工作总结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竣工图及相关补充协议及设计变更联系单等。 区级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初步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区级验收。 区级验收阶段需提供以下材料: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单位管护方案、后期管护协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报告、单项工程验收表、工程造价审计报告、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等。 市级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 2、项目竣工验收后,所有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招标至项目验收全套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移交区农业农村局。 五、后续管护 1、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2、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主体,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3、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数量、位置、性能和具体管护要求,能熟练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修养护。 4、对已损坏(毁)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要及时组织维修。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损毁严重的,应及时报区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会商解决。 六、监督管理 1、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精简节流,提高效益原则。项目完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对项目结算(决算)进行审计。 2、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及资金下达情况,加强对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资金使用要建立健全财务审批手续,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要组织核实项目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的资金分配、审核拨付提供依据。 八、其他 1、本办法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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