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洛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任超超,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温鹿南郊办当罚决字〔2023〕第0002**号),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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