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馆为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三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区群众文化工作的组织、指导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承办各类导向性、示范性的群众文化活 动,指导基层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培训和对群众文化艺术队伍、 骨干的辅导。 (四)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调查研究,编撰群众文化艺 术书刊、资料,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信息网络。 (五)指导和组织群众文艺创作,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 交流。 (六)为基层文化机构提供文化艺术配送服务。 (七)场所向群众开放、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八)完成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馆事业编制26名。设馆长1名, 副馆长3名。 第五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馆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 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 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馆的干部人事由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管理。温州市鹿城区文化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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