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8/2025-00012
组配分类 港澳台居民居住管理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5-0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港澳台居民居住管理


审批依据:

1.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2. 《居住证暂行条例》

申报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申报材料: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等。

4、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审批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自办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

办理渠道:

鹿城政务服务中心宽带路18号二楼公安窗口窗口

0577-8866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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