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侬。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了手机维修商涉嫌诈骗的行为,要求全额退款230元。被申请人来电称按规定只能调解,让申请人把劣质屏幕还给店主,拿回自己的130元。后被申请人说退回的屏幕是坏的,申请人经**手机市场得知不配套的屏幕一旦装入苹果手机,再拆卸就容易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用欺骗的手段强迫我调解,属于程序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WZ01DH2023****009529件的回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赔偿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赔偿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二、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同日依法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同月28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三、针对申请人的理由提出抗辩意见。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称“我向被申请人举报了手机维修商涉嫌诈骗的行为”,然而其于2023年9月25日在“民呼我应”平台上反映的内容为“朱女士反映在温州市**邮政支局对面的手机维修店花费230元更换了屏幕,后续发现手机存在持续发热与花屏的问题,找到该店对方却不予处理,后续其在人民中路的维修点打开进行维修,被告知更换上去的元器件不是正品导致会有问题,现要求全额退款230元,望介入协调。”系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被申请人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投诉的定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正确,投诉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购买手机屏幕与温州市鹿城区****电子设备经营部(简称“电子设备经营部”)发生消费纠纷。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希望被申请人介入协调其与电子设备经营部的纠纷。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协调,电子设备经营部于同月27日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拒绝调解。同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平台回复申请人“您好,您于2023年9月25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在温州市**邮局支局对面的手机维修店花费230元更换了屏幕,后现要求全额退款230元的事项,经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现答复如下:被诉方称已按照本月22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去执行完毕(即按投诉人退还其手机屏幕但已损坏了,被诉方退还维修费130元),但投诉人反悔要求全额退还,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情形,故我局依规予以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民呼我为平台截图、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购买记录、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截图、温州市鹿城区****电子设备经营部营业执照、声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被投诉人电子设备经营部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上述规定,案涉终止调解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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