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5-1010399638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1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5〕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CD01-2025-0006 | 下载阅读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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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维护用水户和农村供水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以及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 相关法规、规章对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即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原则:公益为主、有偿供水、自主经营、安全可靠。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农村供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一、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依法明确实施农村供水工程统一运营和管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完善农村供水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发改、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一)区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二)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负担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四)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的价格监督和管理。 (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农村供水管理方面违法行为。 (七)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 (八)鹿城供电分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电力保障及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九)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并持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十)各受益村主要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二、工程所有权人为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责任主体。工程所有权人如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管理能力,可以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实施专业化建设、运营和管护。所有权人与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实行区级统一维护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一、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实行工程所有权人负责和委托专业化维护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二、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和安全供水负总责。 三、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因地制宜,对无法纳入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范围的山区零星分散居住的村民,采取建设蓄水池、设置储水罐、依法临时取用地下水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四、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护工作,应根据工程实际,建立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培训考核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相关的规程规范,做好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指导,做好供水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管网等相关设施的巡查管护工作,加强水质管理,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制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和日常水质检测管理工作等,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 五、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建立内控制度,配备专业化运维管理队伍,按照不低于0.3人/站配备专业管护人员。 六、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及取水构筑物、制水、泵房及输配水管网、厂区(管理房)及其设备和水质检测等具体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执行。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单位、行业监督责任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名单应在供水建筑物上公示,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 七、运行管理涉及的取水许可、卫生许可和经营许可以及管理人员涉及的健康合格证、岗位资格证和劳动用工管理等按《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264-2020)有关规定执行。 八、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归档资料包括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水质检测报告、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记录等供水档案。 九、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农村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报告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农村供水水源巡查,及时制止和报告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十、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标识,设立宣传标语或宣传栏,保证管理范围内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卫生。 十一、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分时段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十二、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和配合上级部门对用水户进行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等知识普及宣传,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区域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四章 水质监督与管理 一、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其中,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施。 二、区卫生健康局要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区农业农村局。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反馈。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处理工作,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相关部门查明原因,责成供水管理单位停止供水并立即整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水安全事故发生,必要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三、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监督与指导。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检验员和检验设备,按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264-2020)有关规定标准,开展供水水质日常常规检测及月度专项检测,检测结果报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定期向供水区域通报水质管理工作情况和水质动态信息。 四、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的监督,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预警方案,并根据制定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反应措施,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五章 计量与收费 一、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第二、第三产业及其他用水。 二、水价应在受益范围内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三、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按户收取水费。各受益村应配合做好农村供水管理工作,水费收缴工作原则以村为单位,由农村供水管理单位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用水户新装水表应经校验后使用。用水户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或表黑无法抄见的,应及时向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反映。 五、确实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可按下列办法逐项计量: (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二)按前月抄表数的用水量计算; (三)按实际生活、生产用水情况推算。 六、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在公共取水栓取水的,应当交纳水费。 七、农村供水管理单位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公示)水费的收缴、使用支出以及减免等明细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八、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自觉保护供水设施和遵守供水管理相关规定,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的补贴。 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农村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者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用于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居民入户安装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的补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强化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16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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