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温州灵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编号:温鹿劳务派遣许可〔2025〕7 号




温州灵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5 年 02 月 22 日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申请,本机关于 2025 年 02 月 24 日依法 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 四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 日 内 向你(单 位)颁发、送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2 月 24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 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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