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5-52958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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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包伟新房屋的补偿决定


包伟新: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黎二村10号地块(洪殿单元B-36号地块)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3〕163号),并予以公示。你户坐落于滨江街道黎二村上陡门路103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与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8月10日滨江街道出具《房屋置换腾空验收顺利证明》并拆除上述房屋,于2024年12月13日以《情况告知》的形式通知你户明确作出补偿决定或赔偿决定。你户委托律师于2024年12月23日前往滨江街道明确提出要求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故本机关依法对你户作出补偿决定。

经查,涉案房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上陡门路103号,建筑面积740.73平方米,无《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属未经登记建筑。包伟新于2012年8月10日与滨江街道签订了《滨江街道旧村、旧片区改造房屋置换与补偿临时协议书》《房屋置换腾空验收顺利证明》,且该建筑已拆除。滨江街道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8月30日将总赔偿款388593.34元转入包伟新银行账户。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重新对上述未经登记建筑进行了认定公示,经认定上述未经登记建筑系违章建筑。

2025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送达。2025年2月5日包伟新提出:1.房屋建造成本与室内装修、物品损失的补偿金额没有依据;2.逾期不领取剩余补偿款和利息将提存的做法不合理;3.土地补偿款应支付给包伟新户而非黎二经济合作社。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第二,提存的行为并未损害被征收人利益,且可随时前往领取,并无不妥。故该项诉求不予以支持。第三,根据当时土地征收政策,征地补偿费已按规定支付给所在的黎二经济合作社并无不当。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机关依法对您户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13〕44号),征收滨江街道黎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91.9845亩,其中建设用地有建筑物13.7055公顷(计205.5825亩),建设用地无建筑物12.4268公顷(计186.402亩),共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7719096元,已向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包伟新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黎二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于包伟新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上陡门路103号房屋,未经登记建筑面积740.73平方米不予补偿,但考虑到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已与包伟新签订了《滨江街道旧村、旧片区改造房屋置换与补偿临时协议书》《房屋置换腾空验收顺利证明》,且该建筑已顺利拆除,故本机关决定酌情补助如下:

(一)关于涉案房屋相关的加固和装饰装修及室内物品的补助。涉案房屋相关的加固和装饰装修属于在违法建筑上添附,本不应予以补偿,但由于该建筑未腾空即被拆除,造成了包伟新户的损失,本机关按照未经登记建筑面积740.73平方米,酌情给予148146元的补助和利息(利息以148146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20日为95346.35元)。

(二)关于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相关补助(清障费)。拟比照鹿城区旧村改造房屋征收中对同类型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相关政策(清障费),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148146元(740.73平方米×200元)补助。补助(清障费)金额148146元利息(利息以148146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20日为95346.35元)。

综上所述,上述补助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8698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20日),因滨江街道已于2024年8月30日将388593.34元部分款项汇入你户账户,故剩余利息将在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你。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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