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5-5305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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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叶正兴户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补充决定


叶正兴: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政府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482号),批准温州市本级2013年度计划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五)项目用地。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8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第101号)。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3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土鹿公[2014]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关于鹿城区南汇街道横渎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14〕89号),于2016年4月26日批准《鹿城区南汇街道横渎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温政土房鹿〔2016〕7号),并予以公告。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在上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南汇街道办事处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对你户作出《关于对叶正兴户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温鹿政发〔2024〕46号)(以下简称原决定)。

经研究,因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发布时间与原决定相距时间较长,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为充分保障被搬迁人的安置补偿权益,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补充决定如下:

一、因相关时点2016年4月26日与2024年1月23日中2016年4月26日对被搬迁人更有利,故本决定中按照2016年4月26日时点计算。

原被搬迁房屋旧房补偿款为1025063元(计算公式:被搬迁房屋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和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市场价值438589元+连片奖励502692元+腾空奖励83782元)。

原决定按照2016年4月26日有利于被搬迁人时点结算的被搬迁人应缴纳相关房屋购房款项金额最终为5020500.63元。

现将被搬迁人的横西锦园5幢803室房屋结算方式改为统筹结算,被搬迁人应缴纳相关房屋购房款项金额最终结算为4566327元(计算公式:房源结算款项5551398元-旧房补偿款1025063元+代收代缴费用39992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结算方案)。此款项较原决定减少454173.63元。

二、对1025063元旧房补偿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助:2016年6月20日起参照分段计算方式计息,给予补助。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LPR)计算;计算至原决定作出之日(2024年5月15日),共计补助金额377751元。此补助款项同样在被搬迁人的应缴纳款项中进行抵扣。

三、原决定中被搬迁人应发的临时安置费1006501元重复计算了搬迁费及回迁费共6000元,故修正后应发临时安置费共计1000501元(具体计算明细见附表),已发926612元,扣减后剩余应发73889元。

综上所述,结合旧房补偿款及补助金额,被搬迁人的最终应缴款为4188576元(计算公式:房源结算款项5551398元-旧房补偿款1025063元+代收代缴费用39992元-补助377751元),被搬迁人的应缴款较原决定优惠831924.63元(计算公式5020500.63元-4188576元)。

本补充决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原决定为准。

附件:1.房屋结算方案

          2.临时安置费发放计算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房屋结算方案

叶正兴户七套房屋结算分别按照现房房源、统筹房源、期房认购房源进行结算。

一、现房房源结算。2018年9月,被搬迁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房提前安置认购定位活动,认购定位现房横西锦园5幢803室(套内建筑面积145.12平方米、建筑面积170.51平方米)。根据《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6〕10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房安置先予扣减合法(含可视为合法)面积。

2016年4月26日时点:现房房源横西锦园5幢803室价值2844362元,等值的原期房套内建筑面积133.85平方米,需缴纳购房款642170元。

2024年1月23日时点:现房房源横西锦园5幢803室价值3447712元,等值的原期房套内建筑面积127.69平方米,需缴纳购房款612910元。

现房房源结算后,被搬迁人剩余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在2016年4月26日时点为416.18平方米。其中合法套内建筑面积285.06平方米,农户一增三套内建筑面积91.12平方米,户增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被搬迁人剩余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在2024年1月23日时点为422.34平方米。其中合法套内建筑面积291.22平方米,农户一增三套内建筑面积91.12平方米,户增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

二、统筹房源结算。2020年5月,被搬迁人参与鹿城区2020年第一轮统筹安置房源线上选房,以2953125元的产权调换统筹安置权益金额选购的房源价值为3338322.05元的横西锦园1幢501室。根据《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筹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横渎绣苑统筹安置置换价为22500元,被搬迁人选择进行统筹的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视作分套1套套内建筑面积105平方米的安置房。

2016年4月26日时点:依据统筹房源结算方式,105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型,其中合法套内建筑面积71.92平方米,农户一增三套内建筑面积22.99平方米,户增套内建筑面积10.09平方米。计算公摊面积后(统筹房源众用分摊系数按照1.25结算)的购房款为685575元。补足产权调换统筹安置权益金额与统筹房源价值差价385197元后,总计需缴纳款项1070772元。

2024年1月23日时点:依据统筹房源结算方式,105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型,其中合法套内建筑面积72.4平方米,农户一增三套内建筑面积22.65方米,户增套内建筑面积9.95平方米。计算公摊面积后(统筹房源众用分摊系数按照1.25结算)的购房款为682925元。补足产权调换统筹安置权益金额与统筹房源价值差价385197元后,总计需缴纳款项1068122元。

统筹房源结算后,被搬迁人剩余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在2016年4月26日时点为311.18平方米。其中合法套内建筑面积213.14平方米,农户一增三套内建筑面积68.13平方米,户增套内建筑面积29.91平方米;被搬迁人剩余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在2024年1月23日时点为317.34平方米。其中合法套内建筑面积218.82平方米,农户一增三套内建筑面积68.47平方米,户增套内建筑面积30.05平方米。

三、期房认购房源结算。被搬迁人于2020年11月18日签署《要求安置房分套和面积申请的报告》,将剩余安置房分为5套,档位分别为105平方米档、105平方米档、75平方米档、60平方米档、58.29平方米档(即60平方米档)。后于2020年12月参与了南汇街道横渎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住宅安置房认购定位工作,认购定位以下期房安置房:1.横渎绣苑3幢1802室(60平方米档,实测套内建筑面积60.785平方米、建筑面积80.26平方米);2.横渎绣苑2幢506室(75平方米档,实测套内建筑面积76.065平方米、建筑面积98.26平方米);3.横渎绣苑1幢1302室(60平方米档,实测套内建筑面积60.785平方米、建筑面积80.19平方米);4.横渎绣苑2幢308室(105平方米档,实测套内建筑面积105.3308平方米、建筑面积136.06平方米);5.横渎绣苑2幢2108室(105平方米档,实测套内建筑面积105.3308平方米、建筑面积136.06平方米)。故被搬迁人期房安置房总档位面积为405平方米(2套105平方米档、1套75平方米档、2套60平方米档)。因两时点被搬迁人剩余面积均低于总档位面积,期房安置房剩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的80%(2016年4月26日与2024年1月23日两时点价值就低)计算。

2016年4月26日时点:

1.横渎绣苑3幢1802室(建筑面积80.26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后,需缴纳购房款593924元;

2.横渎绣苑1幢1302室(建筑面积80.19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后,需缴纳购房款586613元;

3.横渎绣苑2幢308室(建筑面积136.06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并享受套型差政策后,需缴纳购房款915414元;

4.横渎绣苑2幢2108室(建筑面积136.06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后,需缴纳购房款1033048元;

5.横渎绣苑2幢506室(建筑面积98.26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后,需缴纳购房款709457元;

总期房安置房需缴纳购房款3838456元。

2024年1月23日时点:

1.横渎绣苑3幢1802室(建筑面积80.26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后,需缴纳购房款649416元;

2.横渎绣苑1幢1302室(建筑面积80.19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后,需缴纳购房款642069元;

3.横渎绣苑2幢308室(建筑面积136.06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并享受套型差政策后,需缴纳购房款968709元;

4.横渎绣苑2幢2108室(建筑面积136.06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后,需缴纳购房款1123143元;

5.横渎绣苑2幢506室(建筑面积98.26平方米),计算朝向差、层次差后,需缴纳购房款777673元;

总期房安置房需缴纳购房款4161010元。

故在房源结算款项方面,以2016年4月26日时点计算更有利于被搬迁人,总计5551398元(计算公式:现房房源结算642170元+统筹房源结算1070772元+期房认购房源结算3838456元)。

四、代收代缴内容。该费用无时点差异。根据《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温政办〔2007〕150号)第五条规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小高层平均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高层平均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小高层按照平均造价的6%计算专项维修资金,为78元每平方米;高层按照平均造价的6%计算专项维修资金,为90元每平方米。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的面积、违章面积、增购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搬迁人缴存。因被搬迁人安置房横西锦园1幢和5幢总高11层,属于小高层;横渎绣苑1幢、2幢和3幢总高34层,属于高层。根据该办法,被搬迁人横西锦园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78元每平方米;横渎绣苑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90元每平方米。被搬迁人房屋相关房屋按市场价增加的面积总计物业维修资金39162元。另根据《关于农房和城中村改造建设有关规费收取暂行办法》(温政办〔2011〕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被搬迁人横渎绣苑2幢308室属于3层(一次供水),应缴水表安装费用580元;横渎绣苑五套房屋应缴电表报装费用共250元。上述合计代收费用39992元。

综上所述,以最有利被搬迁人的角度择优方式选取结算时点为2016年4月26日,总结算具体金额如下:被搬迁人总计缴纳款项4188576元可取得7套安置用房(计算公式:房源结算款项5551398元-旧房补偿款1025063元+代收代缴费用39992元-补助377751元)。

附件2

临时安置费发放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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