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LT003期)》涉及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朱常锋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朱常锋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6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朱常锋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44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吴丽君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吴丽君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6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吴丽君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4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南郊珍洪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珍洪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经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珍洪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4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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