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乐。 委托代理人:余*,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嘉兴,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七都办罚决字(2023)第00012*号),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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