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5-53713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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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永生户的补偿决定


李秀国、李建雄、李丽华、李秀华、李秀平、李连萍: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6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黎二村5号地块(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E-04地块)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4〕9号)并予以公示。你户坐落于鹿城区李大房44-1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与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将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户作出补偿决定。

经查,涉案房屋坐落于鹿城区李大房44-1号,建筑面积201.42平方米,无《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属未经登记建筑,且该建筑已拆除。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对上述未经登记建筑进行了认定公示,经认定上述未经登记建筑系违章建筑。滨江街道分别于2024年5月27日、12月13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2024〕温鹿滨赔决字第1号)和《行政赔偿决定书》(〔2024〕温鹿滨赔决字第6号),2025年1月3日将总赔偿款124983.14元提存至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利息至2025年1月3日)。滨江街道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关于撤销〔2024〕温鹿滨赔决字第1号、第6号<行政赔偿决定>的决定》。后于2025年3月28日将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邮寄给你户,在你户拒收后,已于2025年4月2日在温州晚报进行登报公示,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综上所述,现本机关依法对你户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13〕44号),征收滨江街道黎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91.9845亩,其中建设用地有建筑物13.7055公顷(计205.5825亩),建设用地无建筑物12.4268公顷(计186.402亩),共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7719096元,已向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具体相关金额分配由黎二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李永生户坐落于鹿城区李大房44—1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01.42平方米不予补偿。该建筑已顺利拆除,故本机关决定酌情补助如下:

1.关于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相关补助。拟比照鹿城区旧村改造房屋征收中对同类型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相关政策,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40284元(201.42平方米×200元/平方米)补助。利息损失以4028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地块房屋腾空之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上述补助款,滨江街道已提存至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利息暂计至2025年1月3日)。

2.关于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及室内物品的补助。涉案房屋建筑及相关装饰装修本不应予以补偿,但由于该建筑未腾空即被拆除,造成了李永生户的损失,酌情予以补助:屋内财产损失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上述补助款,滨江街道已提存至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利息暂计至2025年1月3日)。

综上所述,上述补助款共计124983.14元(含利息)。因滨江街道已于2025年1月3日将124983.14元款项提存至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2025年1月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补偿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支付给你。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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