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5/2025-5374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科〔2025〕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O5-2025-0004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40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专项清理,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温州市鹿城区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鹿科〔2023〕12号): 1、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第六小点“规模以上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费用须达到占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规模以下发展前景好的税源企业可适当放宽。” 2、删除第十五条“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参照《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可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二、修改《温州市鹿城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温鹿科〔2023〕16号): 1、删除第六条“同时鼓励我区有条件的企业和区级及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鹿城区科技局申请,经审核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向社会开放。” 2、删除第十七条第六点“对我区引进的高能级平台,经鹿城区科技局一事一议研究后,列入创新券地方载体。”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9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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