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5-5390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6-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5〕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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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显东: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了浙土字(A2002)10566号文批准温州市本级2002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和2021年6月7日作出了浙土字(3303)A[2021]-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1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三批次)。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鹿〔2017〕2号),并予以公告。你户坐落于山下后巷17-1号,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你户在《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中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金显东有房屋坐落于鹿城区滨江街道山下自然村山下后巷17-1号,无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有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为23.80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16.50平方米符合工业用房补偿安置;剩余7.30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故不予补偿。经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温大地房估字[2025]第SX-FH-001号)(温大地房估字[2025]第SX-FH-002号)}:2017年4月13日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地产市场价值为82310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为1685元;2025年3月25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87122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为1750元。另,因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规定的15日内未提供相应材料证据,故涉案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公司未做相应评估。被征收人于2017年4月28日与滨江街道签订拆迁临时协议,后滨江街道于2018年8月31日对房屋实施了拆除。 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提出: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提出异议,应以视同住宅给予处理而不是以工业建筑认定。本机关认为:被征收人金显东户坐落于鹿城区滨江街道山下自然村山下后巷17-1号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了《金显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自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提出意见,故补偿方式由本补偿安置决定确定。另外,本着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在《金显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所确定的方案基础上,增加部分补偿内容,具体内容可见下文补偿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鹿城、龙湾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9〕133号)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土资征收(2002)9号文件等规定,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9.19公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按0.58万元/亩标准支付给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巨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征收人金显东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巨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符合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规定的合法面积16.5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3.80平方米。 (二)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价值。因被征收房屋征收周期跨度较大,相应房地产市场价格已发生变化,为实现公平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本机关拟决定按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以2025年3月25日作为货币补偿评估时点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市场价值补偿87122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为1750元。 (三)搬迁费。因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规定的15日内未提供发票、会计账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故涉案搬迁费评估公司未做相应评估。但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涉案房屋内确实存在物品,故酌情给予搬迁费补助2000元。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计算。但因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规定的15日内未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故涉案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公司未做相应评估。经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为87122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以被征收工业用房(不含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计算,即8712.20元。另由于生产设施设备未评估,故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酌情给予2000元的补助,合计10712.20元。 (五)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3.80平方米乘以1.5系数确定,标准为每月1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3855.6元。 (六)履行方式。被征收人可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前往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申领货币补偿款。 (七)其他补助 1.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被征收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六部分执行。 2.被征收人虽未按时签订正式协议,但考虑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时间跨度较长,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经研究决定,可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1)按期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给予奖励,计4356.1元。另由于生产设施设备未评估,故按期搬迁奖励根据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奖励,酌情给予相应2000元补助。(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搬迁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5%给予奖励,计13068.3元。另由于生产设施设备未评估,故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5%奖励,酌情给予相应6000元补助。(3)房屋所有权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鹿城区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按购房款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搬迁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总额(含奖励)的10%。 3.利息补助。因被征收人于2018年8月31日主动交付滨江街道拆除涉案建筑,故以房屋补偿总金额129114.2元为基数,参照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方式计息补助,利息补助计算至补偿金额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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