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5-5438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章杰妹(身份证号码3***21197702*****2): 你于2020年6月向鹿城区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共计24个月。2020年12月因存在营业执照待遇终止,实际领取待遇6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0年7月注册营业执照:温州市龙湾瑶溪杰妹服装店重新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999.68元,其中失业保险金6432元、失业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2451.68元、临时价格补贴116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8999.68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账号:33001628710050005367-0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鹿城支行,退款请备注姓名)。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鹿人社社理字〔2025〕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千迪、朱建武 联系电话:0577-88129817、8812991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昆仑路广润嘉苑一楼鹿城区政府服务分中心A17失业保险窗口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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