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2025-5446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组织部
生成日期 2025-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5年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本科毕业生笔试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2025年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本科毕业生公告要求G002、G004、G018岗位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引进计划数超过30:1比例,统一先组织进行笔试。笔试时间定于2025719日(星期六)。

笔试准考证由各引进单位发放给考生。请考生按《笔试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笔试

 

附件:1.考场规则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716           

 


附件1

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凭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入场,二证缺一不得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应考证件放在桌面上方。

二、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计算器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开考6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

四、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作答。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

八、保持考场内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及答题信息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摘自人社部35号令)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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