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1/2025-5447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5-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2025年鹿城区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升就业见习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温人社发〔2025〕43号)文件精神,现在全区范围内征集一批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单位申报及认定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1.鹿城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2.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3.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7人以上;

4.每年能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岗位需适合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能力水平且须为本单位岗位,工作地为鹿城区;

5.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第3和第4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二)申报流程

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账号,通过“就业见习单位认定”业务进行在线办理,属地选择“温州市鹿城区”,并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有意向申报见习单位的,请在2025年8月10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择优认定,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就业见习岗位认定、就业见习人员登记、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等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可详见附件1。

二、见习补贴相关政策

(一)就业见习人员登记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见习单位报名申请参加见习: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二)见习时间

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见习岗位数要求

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0%。

(四)见习人员保障

见习单位应当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综合商业保险。

(五)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6个月内可向人力社保部门补贴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补贴和保险费补贴。

1.基本生活费补贴。对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认定,并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对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提高补贴标准比例为70%,标准提高部分补贴在评估后一次性发放。留用率按评估年度内完成见习人员中,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占比计算。

2.保险费补贴。对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标准据实补贴。

三、见习单位年度评估

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评估年度年末参保职工人数不足17人;

2.评估年度未发布见习岗位;

3.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

4.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

5.评估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现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退出见习单位目录,无以上情形的其他见习单位应评估为合格。

见习单位不再具备见习条件的,应当在见习活动全部结束并办结相应补贴后,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单位退出。

四、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以下情况视为提前解除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应在解除后15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人员信息变更:

1.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协商一致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2.见习单位在见习协议期满前录用(招聘)见习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见习人员存在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由见习单位通知其提前解除见习协议的;

4.见习单位存在未按照见习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安排带教师资、未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未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情况,由见习人员通知见习单位提前解除见习协议的。

五、其他说明

1.见习单位发布的见习岗位由区人社局统一征集后,对外发布,区人社局也将积极向见习单位推荐见习人员。

2.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除见习人员单工伤保险),见习单位不得将见习人员外派至其他单位。

3.以下人员不予参加就业见习:已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已参加单位社会保险的;已参加过就业见习的等。

4.对见习单位通过虚假见习等手段骗取相关补贴的,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现行就业见习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联系电话:0577-88990836

附件:1.附件1 见习业务操作细则.docx

          2.附件2 带教师资情况表.docx(模板,供参考)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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