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5-54536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LT005期)》涉及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安业蔬菜店销售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安业蔬菜店销售的小葱,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安业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79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35平方米、为小食杂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且当事人认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7.32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007.32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力平蔬菜店销售的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力平蔬菜店销售的红椒,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力平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2025〕40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三、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孙苗苗水产摊销售的鲫鱼(淡水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孙苗苗水产摊销售的鲫鱼(淡水活体),购进日期为2025年04月15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孙苗苗水产摊销售的鲫鱼(淡水活体)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2025〕3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淡水活体)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四、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陈翠兰食品店销售的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陈翠兰食品店销售的木瓜,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陈翠兰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9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且在案发后如实承认和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木瓜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五、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李宁蔬菜店销售的白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李宁蔬菜店销售的白萝卜,购进日期为2025年04月17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李宁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7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对当事人经销不合格白萝卜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处以罚款30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