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5-55641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本局于2025年04月18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温鹿市监强制〔2025〕15041801号),扣押你(单位)的有关财物。本局于2025年05月08日决定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鉴定期间自2025年05月08日至2025年07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09月09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温鹿市监延强字〔2025〕15080801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温鹿市监延强字〔2025〕15080801号)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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