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鹿城区2家医疗机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违反法条
处罚种类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1
温州市一霖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为患者开展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项目的行为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通报批评
温鹿卫医罚
〔2025〕33 号
2025年7月23日
2
温州美域高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温鹿卫传罚
〔2025〕3号
2025年8月14日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