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2777205849Q/2025-1010430923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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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叶进前户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叶进前: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02)A〔2018〕-0001),已批准温州市本级2018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一批次)。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关于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19〕23号)。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黄龙路14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能与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叶进前有房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路14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362.68平方米,其中,简易房6.01平方米。2017年8月20日,被搬迁人叶进前将上述房屋腾空完毕,后由广化街道统一拆除上述房屋。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作出《黄龙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表》,经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62.68平方米。2024年12月20日,叶进前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提出异议。2025年3月5日,本机关作出《黄龙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异议核查公示表》,经核查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62.68平方米。

实施单位广化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10月9日邮寄送达潘崇国(系叶进前委托代理人),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你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93号)、《鹿城区广化街道黄龙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温馨提示》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集体土地74.4525亩,涉及征地补偿费553.9266万元已支付给双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被搬迁人叶进前户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双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叶进前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路14号房屋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362.68平方米不予补偿。

三、其他补助

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被搬迁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执行。

四、被补偿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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