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5-1010435284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1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5〕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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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飞琴户: 因公共利益需要,浙江省政府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02)A〔2017〕-0004),已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四批次)。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5日发布《征用土地公告》(2017年第126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现已更名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月2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土鹿公〔2018〕第1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关于鹿城区双屿镇箬笠岙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19〕19号)。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西岙路102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与实施单位双屿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郑飞琴户有房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西岙路102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经丈量总建筑面积441.92平方米,属未经登记建筑。 2012年4月24日,郑飞琴户与双屿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同意将上述房屋自愿腾空。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作出《双屿街道甬台温铁路鹿城段安置地块二期及配套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表》,经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441.92平方米。2024年11月15日,郑飞琴户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提出异议。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作出《甬台温铁路鹿城段安置地块二期及配套项目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异议核查公示表》,经核查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441.92平方米。 实施单位双屿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5年9月27日,本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邮寄送达郑飞琴。2025年9月29日,郑飞琴户提出《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提出:温州市鹿城区西岙路102号房屋虽未进行产权登记,但至今亦无任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认定该建筑属违法建筑,应视为合法建筑物补偿。 本机关认为: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作出《双屿街道甬台温铁路鹿城段安置地块二期及配套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表》,经认定温州市鹿城区西岙路102号房屋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441.92平方米。2024年11月15日,郑飞琴户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提出异议。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作出《甬台温铁路鹿城段安置地块二期及配套项目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异议核查公示表》,经核查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441.92平方米。故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应视为合法建筑物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9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丽温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鹿城段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温鹿政办〔2011〕7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鹿城区双屿街道箬笠岙村集体土地319.677亩,涉及征地补偿费2378.3969万元已支付给箬笠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箬笠岙村村委会)。被搬迁人郑飞琴户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箬笠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郑飞琴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西岙路102号建筑物,建筑面积441.92平方米不予补偿。但鉴于双方已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且该建筑已顺利拆除,故本机关决定酌情补助如下: (一)关于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相关补助:拟比照鹿城区旧村改造房屋征收中对同类型同地块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相关政策,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132576元(441.92平方米×300元/平方米)。 (二)腾空奖励补助:给予腾空奖励补助10000元。 (三)搬迁费补助:根据《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的相关内容给予搬迁费补助3000元。 (四)其他补助: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被搬迁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执行。 三、利息补助 利息补助以145576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4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共计利息59672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共计利息38729元,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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