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5-1010442611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5〕7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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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清: 省政府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5]-0032号),你户使用的土地已被征收。由于你户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告知情况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 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内陈松清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面积为603平方米,其中水田603平方米。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文件规定的农用地5.4万元/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为4.8843万元。 (二)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文件规定的农用地2.5万元/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为2.2613万元。 以上合计补偿总费用为人民币7.1456万元(大写:柒万壹仟肆佰伍拾陆元整)。 (三)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补贴7.5万元/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 三、交付土地时间 你户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腾退土地。 四、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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