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83755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6〕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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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懋钧、叶修雷、叶修钒、叶茂龙、叶胜锋、叶胜淼、叶胜勇、叶旭东、叶旭光: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日发布《关于实施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经济合作社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2〕37号),浙江省政府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A[2022]-0018号),批准温州市本级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八批次)项目用地。被搬迁人叶懋钧等9人共同构筑物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构筑物(包括坐落于蒲州街596号门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在上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叶懋钧等9人有共同构筑物(门台)坐落于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初始调查为门台,初始调查门牌号为蒲州街596号,未查询到房屋登记及土地登记相关信息,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为11.97平方米,为常规结构。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11.97平方米,建筑用途为通道,无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构筑物(门台)已拆除。 经温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浙温天房估字(2025)第262号]},2022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价值时点蒲州街596号构筑物(门台)建造成本总价为10342元。 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6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向被搬迁人送达,并书面告知应自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截至目前,本机关未收到对该告知书的书面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实施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经济合作社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2〕37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2.2277公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按9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村经济合作社。被搬迁人叶懋钧等9人共同使用的构筑物(门台)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可视为合法建筑价值 被征收可视为合法特殊建筑(门台)符合附属建筑一次性货币补偿规定的建筑面积共11.97平方米,以2022年11月1日为价值时点,经温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确定蒲州街596号构筑物(门台)建造成本总价为10342元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利息补助 利息补助以补偿金额103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2026年2月2日,共计利息1137.16元。2026年2月2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后实际支付之日。本补偿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协商一致领取补偿款的,补偿款将提存至搬迁补偿资金专户,利息计算至提存之日止。 四、支付方式 被搬迁人可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共同前往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申领货币补偿款。 五、争议解决 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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