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307337759G/2026-1010586817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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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法律体系,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本次清理与上次集中清理已相隔两年,应当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省局法规处系统梳理了市场监管领域现行有效的192个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清理工作通知并收集各起草处室的清理意见。6月初,经汇总和审核各处室清理意见,法规处起草《关于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底,法规处根据清理意见开展规范性文件盘点入库工作,会同省局办公室、省档案局对我局机构改革前印发的77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7月初,经再次向各业务处室确认拟废止、修改的文件后,最终形成本次清理意见。 三、清理原则 (一)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 (二)是否与《浙江省“十五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相冲突; (三)是否与《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 (四)调整对象或规范事项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消失。 四、清理结果 1.建议《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4〕7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2.建议《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19〕16号)等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3.建议《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期限的补充通知》(浙价检〔2003〕97号)等149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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