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MB0X59918D/2026-1010584073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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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综执罚公字〔2026〕第001237-1号 刘昆: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237号)(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237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陈伯钧 陈祥生 电话:0577-56808077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吴滨景园1幢东首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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