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组成。本报告统计数据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将在鹿城公务网(http://www.lucheng.gov.cn/)、鹿城法治网(http://www.lcfz.gov.cn/)和 鹿城司法行政网(http://lc.sifa.gov.cn/)上公布,联系方式(电话:0577-88840692,邮箱:sfj@lucheng.gov.cn)。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责任,统一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责任到人,专门负责日常事务。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强化“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科室、落实到人头”的工作机制。完善《鹿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鹿城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鹿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须知》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责任,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正轨。
(二)规范建设,提高质量。制定相关制度,对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在公文制发时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等情形,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生成的政府信息逐一登记,严格保密审查,及时公开,并做好统计汇总。根据公开项目性质,采取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的“时间表”。及时公开取消、下放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权力变更项目信息。进一步梳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把群众最关心、最密切的民生工程作为政府信息的公开重点。做到既保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公开内容得到落实,同时,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监督,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明确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确保政务公开责任上肩。将政务公开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综合进行检查、考评。加强对信息公开和新闻报道审查承办科室与承办人员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拟公开的信息,严把公开内容和项目关,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后公开”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重要信息需经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全面、及时、规范。严格执行《鹿城区司法局公文主动公开实施意见》。一是按统一规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内容详尽,涵盖了所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二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三是按要求发布信息,内容完整、分类清晰、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阅。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多样,成效显著。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悬挂标识,制度上墙,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查询记录登记。充分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实现公开形式的多样化,增强公开效果,我局加强和完善鹿城法治网的建设,开设了相关专栏,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相辅相成,使公众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司法行政工作,更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2016年,我局在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鹿城法治网、鹿城司法行政网及微博、微信上累计公开信息1120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
认真执行《鹿城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明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落实到位。2016年,我局没有收到书面或其它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无收费情况,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等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6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在公开内容的丰富性和公开形式的多样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努力丰富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按程序应公开尽公开,关注公众意见,推动科学、民主决策。二是积极拓展公开渠道。针对农村群众政府信息查阅的不便,结合各职能科室的工作内容,丰富各种载体,拓展公开渠道,积极送信息下乡,使群众更加便捷获取信息,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
附: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7年1月16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鹿城区司法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12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70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3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62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单位负责人:张维忠 审核人:黄银花 填报人:沈知鸷
联系电话:88840692 填报日期:20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