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区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在区府办的领导和指导下,结合供销社实际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好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及时在网上宣传供销系统知识和政策法规,发布供销社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有效提升了供销系统的形象。现将区供销社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保障,完善政务公开机制。
1.强化领导,健全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区供销社成立了由分管副主任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明确区社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传及网站维护等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保证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资料的完整性。
2.搭建平台,主动公开。将鹿城区供销合作社官网作为门户网站进行部门信息公开,确保做到网站建设内容详实,服务群众到位。严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合理规范网站布局、栏目设计,不断拓展公开内容、信息渠道,使网站内容较为完善,更新信息比较及时,政务公开内容符合要求。通过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了机关效能建设。
二、积极推进,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是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修订完善了《区供销社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条件、范围。二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区供销社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办理流程在网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理,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2014年,主动公开信息数55条(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其中通过政府内部信息报送主动公开数47条,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发布信息数28条,通过政务微博主动发布信息数8条。结合自身部门职能实际,主要涉及供销社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区社动态、政策法规、再生资源、为农服务等13个栏目。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在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在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凡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在网站公开。二是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在网站公开的同时通过微博、微信等公共媒体予以发布。
2.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没有收到依申请公开请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不予公开的信息坚决没有公开,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社会稳定。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区社无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因此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区社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实效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府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有效,方便群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信息。
2.对供销社系统制度、法律法规等内容实行了长期公开,日常工作动态实行及时公开,做到了依法行政,社务公开。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应公开而没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公开不及时等情况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是由于单位人手有限,工作任务重,信息公开不够及时。
二是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主要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1.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积极探索并实行各种方便群众查阅、了解信息的公开方式。
2.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区供销社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
五、2015年工作目标及重点
1.重点抓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求有新提高。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增加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数量、种类和内容。
2.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渠道建设。探索畅通多种渠道,听取百姓呼声。认真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强化监督检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考核评议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同时要广泛征求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区供销社) | ||
(2014年度)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5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7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