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鹿城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单位)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部门(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鹿城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单位)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建议提案、收费项目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部门(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江滨西路552号)索取本部门(单位)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单位)申请获取。本部门(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公开受理处(办);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江滨西路552号博林大厦二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7-88359007;传真号码:88352209;电子邮箱:czj@lucheng.gov.cn;邮政编码:325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单位)申请公开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应填写《鹿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市鹿城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http://oldxxgk.lucheng.gov.cn/)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掌握的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处理时限
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鹿城区纪检监察举报电话:12388,通信地址:温州市广场路188号,邮政编码:32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鹿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证件号码 | |||||
证件名称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传真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 纸面 | □ 邮寄 | ||||||
□ 不 | □ 电子邮件 | □ 快递 | ||||||
□ 光盘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选填部分 | ||||||||
所需信息的编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