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宣教科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温州市惠民路766号。

电话:0577-88101191。

传真:0577-88101191。

邮政编码:325000。

工作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1.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需查阅《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前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温州市南汇街道惠民路766号)或鹿城区档案馆(办公地址:温州市宽带路18号4-5楼)查阅索取本机关有关信息。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ucheng.gov.cn)是第一公开平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平台。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端App、便民资料、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宣传教育科,办公地址:温州市南汇街道惠民路766号, 联系电话:0577-88101191(其他业务咨询、举报请拨打热线电话96310),传真:0577-88101191,咨询邮箱:cgzf@lucheng.gov.cn,邮政编码:325000,办公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温州市鹿城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市鹿城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点击此处转到申请页面)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七、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信息、公告公示、政策文件、规划计划、人事信息、行政执法、建议提案、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8个一级类别和20个二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