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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本投诉网页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要求,由鹿城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办的,根据区委、区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要求,依法受理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我区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为规范投诉行为,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声明如下:
    1、投诉时,投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否则,责任自负。
    2、要求实名投诉,提倡分级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一般可在15日内回复投诉人。
    3、在进行网上投诉前,请首先详细阅读投诉范围,凡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请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诉或反映。

投诉范围

    投诉人可以对我区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4、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或者摊派的;
    6、违法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7、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8、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9、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10、其他不满意的行政行为。

对被投诉人的处理

    凡查证属实的问题,将对被投诉人做出如下处理:
    1、要求被投诉人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3、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4、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5、直接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
    6、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告诫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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