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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诉网页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要求,由鹿城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办的,根据区委、区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要求,依法受理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我区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为规范投诉行为,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声明如下:
1、投诉时,投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否则,责任自负。
2、要求实名投诉,提倡分级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一般可在15日内回复投诉人。
3、在进行网上投诉前,请首先详细阅读投诉范围,凡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请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诉或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