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2/2013-29065 | ||
组配分类 | 征收评估补偿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
生成日期 | 2013-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及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黎二村10号地块(洪殿单元B-36号地块)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黎二村10号地块(洪殿单元B-36号地块)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征收红线编号:ZS057,集体土地房屋除外)。具体门牌号如下:
上陡门路:54号、64号-72号(双号)、78号、78-2号北首、78-4号、78号对面、93号、95号、95号南、97号、97弄2号、99号、101号边、103号、105号、74弄1号-6号、74弄8号-10号、76弄13号、74弄14号、74弄14号对面、76弄1号、76弄2号、76弄4号、76弄2号北边、76弄6号-9号、76弄7号里面、76弄8号后门、76弄9号东首、76弄9号边、76弄9-1号至76弄9-3号、76弄9-5号、76弄9-7号、76弄9-10号、76弄10号、76弄10-1号、76弄10-2号、76弄10-3号、76弄11号、76弄11-3号、76弄11-1号、76弄11-2号、76弄12号、76弄12-1号、76弄13号、76弄15号、76弄16号、上陡门路临编1号、上陡门路临编2号、上陡门路临编3号、上陡门路临编4号(江边殿后)、上陡门路临编5号(港务集团旁边)、上陡门路临编6号(港务集团旁边)。以上门牌包括弄内、分号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时间
2013年 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8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及奖励补助按照《鹿城区黎二村10号地块(洪殿单元B-36号地块)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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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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