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系列谈之五:学好用好新刑诉法


董芳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这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应自觉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研究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不断规范和提升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始终坚持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纪检监察机关应自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和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聚焦点、着力点、落脚点。
  
  正确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确立这一原则对防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应当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办案机关要防止被类似“从法律上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等观点误导。这一原则同我们国家学习借鉴移植的美国法律规定的沉默权制度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陈述在美国面临的是伪证罪的严厉法律后果,而我们国家只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宣示性、倡导性地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且刑法对此尚未入罪。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在收集言辞证据时应严格依纪依法,不得采用体罚等违纪违法手段逼供。
  
  正确理解关于证人保护的重大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证人的保护和补贴保障,明确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调整工作、异地保护等方式加强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如可在与证人的谈话笔录、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处分决定中使用化名等。
  
  正确理解关于涉案财产处理的新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措施,明确规定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可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款物处理的政策研究,依纪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如对被调查人违犯党纪应予收缴其违纪所得、但被调查人或其特定关系人拒不退缴的,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党纪处理的严肃性。
  
  自觉遵循证据为本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展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也是如此,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始终坚持以证据说话,靠证据定案。
  
  规范证据收集固定。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 科学界定了证据的概念,丰富了证据的种类,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了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可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电子数据等新类型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进行规范,细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修订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监察机关如实提供证据,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存款修改为可以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将可以通过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来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修改为可以直接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参照证券法的立法模式明确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涉案人员的通信资料;借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制定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或执法细则的做法,适时梳理、编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工作规范;与司法机关共同研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调取的言辞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进行转化的规定,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不同办案机关反复就同一内容进行询问给证人造成的不便,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证据审查运用。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细化了对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求,并强调在侦查阶段通过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强化证据审查意识,根据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科学方法,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把关,要注意审查客观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以及主观性证据的言外之意、未尽之言特别是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包括证据细节是否相互印证、内容是否合乎常理,及时发现取证的瑕疵和证据之间的矛盾,采取措施加以补强或重新收集,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尽可能采取笔录、自书材料、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有效固定,防止翻供、翻证、毁证。
  
  重视非法证据排除。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严格排除言辞证据、裁量排除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明确规定经法庭审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应科学区分谈话取证策略和对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予以排除的界限,在案件调查阶段强化证据内部审查,防止非法证据干扰、污染案件的处理。
  
  倍加重视吸收创新
  
  新刑事诉讼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大成果,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评估其蕴含的积极价值和日益彰显的正能量,探索加强查办案件制度创新,增强制度与现实的协调性。
  
  一是借鉴简易程序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也一并纳入,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诉讼效率。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可进一步探索简易审理程序,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完善立案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并案侦查的条件,有利于提高办案绩效,有效查处窝案串案。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案调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但确需与在办案件并案调查的,可在本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后并案调查。此外,建议规范以事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三是规范涉刑案件跟踪。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法院一审、二审的审限,这对纪检监察机关先行查办的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的跟踪协调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增加了工作量。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这一不利变化传递的积极价值,更加重视依纪依法收集证据特别是言辞证据,更加重视通过保证审理时间把好案件质量关,更加重视严守办案时限以节约办案资源。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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