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2/2013-29584
组配分类 征收评估补偿 发布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生成日期 2013-0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鹿城区松台街道广化南路(鹿城段)道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位被征收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鹿城区松台街道广化南路(鹿城段)道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征求意见时间: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
         联系方式:
        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清明桥工人新村23幢10号二楼,联系电话:55577230
        2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雪山路75弄33号,联系电话:56572128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附件:
鹿城区松台街道 广化南路(鹿城段)道路建设工程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广化南路(鹿城段)道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鹿城区委、区政府(鹿委办〔2012〕2号)《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广化南路(鹿城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范围,按照房屋征收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下桥路6号,下桥路09号,下桥路09-1号,下桥路09-2号,下桥路09-3号,下桥路09-4号,下桥路10号,下桥路10-1号,下桥路11号,下桥路12号,下桥路13号,下桥路14号,下桥路15号,下桥路16号,下桥路17号,下桥路18号,下桥路19号,下桥路20号,下桥路21号,下桥路29号,下桥路30弄2号,下桥路30弄3号,下桥路30弄4号,下桥路31号,下桥路32号,下桥路34号,下桥路35号,下桥路35-2号,下桥路36号,下桥路37弄1号,下桥路37弄1-3号,下桥路37弄2号,下桥路37弄3号,下桥路37弄4号,下桥路37弄5号,下桥路37弄5-1号,下桥路37弄6号,下桥路37弄6-1号,下桥路37弄7号,下桥路37弄8号,下桥路37弄9号,下桥路37弄10号,下桥路37弄10-1号,下桥路37弄10-2号,下桥路37弄10-5号,下桥路37弄11号,下桥路37弄12号,下桥路37弄13号,下桥路37弄14号,下桥路37弄14-1号,下桥路37弄15号,下桥路37弄16-1号,下桥路37弄16-2号,下桥路37弄16-3号,下桥路37弄17号,下桥路37弄17-1号,下桥路37弄18号,下桥路38号,下桥路38-1号,下桥路39号,下桥路39-1号,下桥路40号,下桥路41号,下桥路41-3号,下桥路42号,下桥路43号,下桥路45号,下桥路45-1号,下桥路46号,下桥路47号,下桥路48-6号,下桥路49号,下桥路51号,下桥路53-1号,下桥路53弄1-2号,下桥路53弄1-3号,下桥路53弄2号,下桥路53弄3号,下桥路53弄4-2号,下桥路53弄4-3号,下桥路53弄5号,下桥路53弄6号,下桥路53弄7号,下桥路53弄8号,下桥路53弄9号,下桥路54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时间
一)征收日期: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
(二)搬迁截止日: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
(三)“并列第一”截止日: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 一)合法产权被征收房屋面积,依照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以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的面积为准。
(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 四)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应予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与安置。
五、评估的有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
(一)价格标准
1 .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为3800元/
2 .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为6000元/
3 .旧房重置价补偿标准与旧房装饰补偿要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
1 .住宅安置地块为双桥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地块。
2.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套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3 .被征收房屋系合法产权的建筑或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的评估价格,即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三)货币补偿有关规定: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房屋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在其搬迁腾空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3 .被征收地块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宅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助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前自愿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予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 .被征收房屋原具有产权证的面积部分,安置的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800元/ (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的建筑以4000元/ 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差价结算
2 .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建筑面积(自然增购)10 (含)以内的,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6000元/ 结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计价。如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价格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
3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较大(建筑面积120 以上),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60 (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住宅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 (含)以内的面积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 结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80%结算,如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价格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计价。
4 .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加上每户奖励增购面积后才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的,须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置换时只能有一套住宅享受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套型差,其价格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计价,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价,如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计价。
5 .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按其同类房屋同价计算。
6 .非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超出协议安置建筑面积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7 .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换算的系数暂定高层、小高层为1.25,多层为1.1。
8 .层次差价。小高层、高层以第七层为基准层,每增一层加10元/ ,每降一层减10元/
9 .朝向差价。原则上控制在总房价的3%以内计算,(具体根据楼幢设计状况确定后在认购定位的“须知”中予以明确。)按整套建筑面积计算,在计算朝向差价的基础上,再计算层次差价。
10 .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农户可按其房屋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的标准,确定应安置的建筑面积。 选择合法基底面积“一翻三”(空翻)面积的,价格按 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
11 .被征收人可选择按人均方式进行安置,人口认定的政策与依据,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
(1)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农户选择人均50平方米的 计算应安置面积 ,人均30平方米以内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 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另外人均20平方米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价格低于 综合成本价 ,按 综合成本价 计价。
被征收房屋的农户,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剩余房屋面积如要选择人均50平方米安置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2) 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户,如在本市范围内属于唯一住宅的,可选择人均30平方米的,人均20平方米以内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 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另外人均10平方米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价格低于 综合成本价 ,按 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
 (3) 同一地块,同一户名(包括配偶)的多个产权房屋,选 择多套并就地安置的,安置时只有一套住宅享受套型差10㎡(含)以内的面积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协议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12 .被征收人对上述第10、11点补偿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3 .实现行政村、自然村或连片整体搬迁安置的,预缴总房款达100%的,可按应缴房款九折优惠,奖励给该被征收人。
14 .被征收的 合法产权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视同合法的如 不具备营业用房条件 ,且在1990年4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间领取“商业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的,在改造地块规划布局和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安置,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包括众用分摊面积)。被征收人经营的原旧房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一律按20平方米计数;经营的原旧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一律按10平方米计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根据领取商业营业执照的不同年限,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的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分类优惠计价。选择商场摊位营业房安置的,原住宅建筑面积扣除营业房安置面积后,余下住宅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含20平方米)的,该部分住宅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是唯一一套住宅的,且属于鹿城区户籍常住人口的,选择商场摊位营业房安置后,余下部分住宅可以结合人均面积异地置换。摊位式营业安置房价格根据领取商业营业执照的不同年限、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的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分类优惠计价(优惠价如低于综合成本价的,则按综合成本价 6000 元/ 计价),具体标准如下:
(1) 1990 年4月1日 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商业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至今的,按30%计价;
(2) 1996 年1月1日 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商业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至今的,按40%计价;
(3) 2001 年1月1日 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商业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至今的,按50%计价;
(4) 2006 年1月1日 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商业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至今的,按60%计价;
(5) 2010 年12月31日 之后领取“商业营业执照”不论是否在经营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15 .按商场摊位式20 (包括众用公摊面积)安置的,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面积差异的补差规定:
(1) 实际安置摊位超出 20 面积部分,按安置当年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 安置当年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 低于综合成本价的,则按综合成本价 6000 元/ 计价
(2) 实际安置摊位面积不足 20 的差额面积部分,按安置当年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外加10%)给予货币补偿。
(五)在规定的 搬迁截止日( 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 之后签订协议的:
1. 安置时 由搬迁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根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认购。
2. 不再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补助与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
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⑵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的标准给予补偿。
七、其它征收规定
(一)征收房屋所有权属华侨所有的,原户籍为属地村民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在补偿和安置时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二)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征收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和待发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包括待发产权)的住宅用房的面积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分别向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发放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房管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征收房管部门公有出租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承租人,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优先住房保障权:
1.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温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持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特困证》和《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互不结算安置的差价。
3. 被征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上一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80%以下,且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家庭,按照《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执行。
八、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
(一)营业用房认定的规定:
1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      
3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至今的,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4 .原产权性质为市店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5 .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原产权性质为市店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规定:
1 .营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地块为(以征收公告确定的地块为准)
2 被征收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商场摊位式”安置。 被征收营业用房和安置营业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安置的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区位差等)。
3 .被征收人选择改变功能安置为住宅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安置房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征收当事人应根据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相应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三)营业用房货币补偿的规定: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房屋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在其搬迁腾空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四)补偿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前自愿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予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营业安置房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超出面积部分,按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 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安置当年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 如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计价。
(五)在规定的 搬迁截止日( 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 之后签订协议的:
1 .安置时 由搬迁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根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认购。
2 .不再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补助与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的标准给予补偿。
九、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的建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其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如过渡期间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过渡期间内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范围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给被征收人4个月的新房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开工后的36个月。如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如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如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用房所需租赁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当年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货币补偿标准(2011年为675元/月)。临时安置费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腾空并交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之日开始计算。
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物价水平确定。
被征收范围内临时安置费标准:
房屋类型    
住宅用房    
商业用房    
沿街    
区街    
临时安置费标准    
(元/月·            
18    
60    
40    
(三)征收住宅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搬迁费标准为15元/ ,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征收营业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搬迁费标准为15元/ ,最低不低于1000元。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房屋征收部门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的积极搬迁,按以下标准奖励:
1 在“并列第一”时间内,以户为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约率和被征收房屋腾空率达到100%的,合法面积部分可按1200元/ 的标准,奖励给征收范围内已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
2 被征收住宅在搬迁截止日(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准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 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农户每户可增购不超过50平方米(含),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户每户可增购不超过30平方米(含) ,增购价格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的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
3 .本方案所规定的奖励标准,均以被征收人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或未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奖。
十、其他补偿标准
(一)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
1 .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 .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108元/台;
3 .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偿300元/户;
4 .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偿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房屋附属物(绿地
十一、车位认购规定
1 .原则上一套安置房只能认购一个车位。
2 .置换对象认购地下车位的,需 预付订金2万元,车位价格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购买,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的再优惠10%。
3 .车位交付使用时,一次性缴清、已交定金的被置换户优先选择车位。
十二、安置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征收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征收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
(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征收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增购面积部分 (含空翻增购与奖励增购等) 先预付该部分总房款的30%;安置房结顶后组织认购定位时,被征收人应预缴到安置房总购房款的90%;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余款。
  十三、征收争议的解决
(一)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
1 、有产权纠纷的;
2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 、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四、法律责任
(一)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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