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贵在一视同仁


周人杰

  漫画家方成曾有这样一幅作品:一位执法者拿着手电筒,夜间追查嫌疑人的踪迹,结果却盯上自己的脚印,陷入无法自拔的“循环悖论”。这幅漫画,讽刺的是执法者因与嫌疑人“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关系而导致执法无功而返。而在几十年后的今天,公众对反垄断执法存在相似的疑虑——《第一财经日报》近日刊文发问:司局级机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副部级央企,会不会底气不足?文章同时指出,这是“反垄断尴尬”。
  
  “时代之问”,迫切需要实践作答。早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便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两大央企涉嫌宽带接入领域的垄断展开调查。日前,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更明确表态,无论是央企、外企还是民企都不会区别对待。可见,在执法者眼中,反垄断不存在“只反民企、不反国企”的差别。但是,社会情绪中的“垄断忧虑”仍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方面,自去年开始频频发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针对的主要为液晶面板、白酒、金饰、奶粉等行业,其中外企、民企占大多数。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直观感受更能说明问题。比如,手机资费的虚高,列车服务的欠佳,民航客机的晚点,邮政、医疗行业的“霸王条款”,就连违章罚款的缴纳都被指定某一银行。这也就难怪一些领域的反垄断,被质疑为“不怕苍蝇怕老虎”的选择性执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刑”也要上“大夫”。《反垄断法》没有例外,必然适用于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事实上,《反垄断法》对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经济,已经给出了保护性的“豁免条款”。在此之外,任何过分的“溺爱”,不仅会窒息技术的创新,枯萎市场的繁荣,更会令被溺爱者在“温水煮青蛙”中逐步弱化奋斗的意志。而这,是任何制度设计者都不愿见到的后果。
  
  “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此乃《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在欧盟,IT巨头微软、英特尔先后败走麦城,被开出十几亿欧元的罚单。我国近邻日韩,也常对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说“不”。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越清楚反垄断的法理:只有冲破既得利益的阻挠,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约束资本的恣意妄为,才能实现全社会公益的最大化。《反垄断法》亦因之无愧于“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
  
  让“权力经商”退出市场,给“级别迷信”画上句号,必须坚持“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一视同仁。这是《反垄断法》最可宝贵之处,也是最为困难之地。很多时候,执法利刃的钝化,不仅是因为执法者本身决心不够,也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存在漏隙。因此,以最大的勇气推动执法,以最优的智慧深化改革,才有各类企业对法治化的共同服膺,才有各种要素在市场上的竞相绽放。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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